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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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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单位:区住建局 | 索引号:-02-2017-002971 | 录入:王涛 | 日期:2017.2.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
修订如下: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编辑:刘志军)